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河南省叶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09分许,陈某某乘坐赵某某车辆行驶至叶县东环路马庄乡路段时,和郭某某因口角纠纷发生争执,二人在撕打过程中致使郭某某右手受伤。经平顶山盐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鉴定意见;
4.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凡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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