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1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5月1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在**镇**村委会**队因排水沟问题导致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陈某某拿铲打伤陈某甲的腰部。经合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甲左侧笫8、9、10、11、12肋骨骨折、第1、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归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军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队**号,联系电话182********;
2、主要证据和全部案卷材料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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