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公诉刑诉〔2015〕3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3日2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工业区通达路瑞泰城市家园小区附近,因被害人王某某的朋友开车碰到陈某某的车,而与王某某发生矛盾。后陈某某打了王某某一拳,双方发生推拉,在此过程中,王某某从路基摔倒在路面,致右侧内外踝骨骨折。经合肥市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单某某、俞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
4.伤情鉴定;
5.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15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1203****
2.案卷2册及材料1份。
3.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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