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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梨树县郭家店镇蔬菜XX队。2019年6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2019年7月2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XX砖厂,因拉砖抢垛与工友被害人姜某某(男,39岁)发生纠纷。姜某某用手薅陈某某妻子李某某头发时,陈某某用手推了姜某某一下,致姜某某仰面倒地磕伤头部。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姜某某头部损伤属轻伤一级。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若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若未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可视庭审情况予以增加或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19年9月2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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