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县**镇,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哈尔滨市道外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哈尔滨市道外区公安局逮捕,2020年12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道外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6点30分,被告人陈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镇**市场门口东侧359公交车站牌附近,因欠被害人周某某(女,52岁)丈夫钱,周向陈要钱,两人发生冲突。在撕扯过程中,陈用右手向后抡打到周右侧肋骨一下,造成周某某右侧第4、5肋骨骨折。经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伤情诊断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5.视听资料:犯罪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一超
2020年12月8日
附:
1.本案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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