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23时50分许,朱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男,32岁)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万象上东E栋楼下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后朱某某通过电话将其朋友被告人陈某某找到现场并告知其刘某某离开的方向,陈某某遂追赶上刘某某,用拳脚将刘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某某头部、鼻部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现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验伤委托书、被害人伤情诊断书、刑事和解协议、收据、谅解书、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范某某、修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盖昊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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