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9********,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街**号,住四川省大竹县**街**号(原**厂)**栋**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16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大竹县金利美金碧宫歌城香港包间唱歌,因被害人肖某某过来包间敬酒未穿上衣发生争执,后唐某某让被告人陈某某到北京包间敬酒并向肖某某道歉时,二人再次发生了争执进而互殴,互殴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肖远荣背部刺伤。2020年10月10日经过大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匕首;2.书证: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如雪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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