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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69********,汉族,初中文化,**村委会工作,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20时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到被害人宋某甲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村的家中收取电费,因宋某甲家中亮灯但敲门无人应答,故陈某某踹门而入。后陈某某被宋某甲推出门外,双方因此发生口角,陈某某打了宋某甲鼻子部位一拳后离开现场。经鉴定,宋某甲被人打伤致:1、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2、鼻出血,构成轻微伤;3、右侧鼻骨板合并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4、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微伤。当晚宋某甲、陈某某先后报案,民警在**村委会附近将陈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北辰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乙、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1852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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