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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1********,汉族,小学文化,天津市河西区**物业员工,(暂)住天津市河西区**物业地下室,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号。2020年9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庞某某系同事关系。2020年7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庞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园小区**楼地库门口,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某用右拳猛打庞某某左侧肋部,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庞某某左侧第7-10及12肋骨多发骨折,累计共六处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左侧气胸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9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医院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等书证;

2. 证人常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

4. 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6.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 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志伟

代理检察员:韩晓文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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