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73********,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大楼**门**号;现暂住:天津市东丽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0时许,居住在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甲号的被告人陈某某因楼上*乙号朱某某家噪音问题上楼与朱某某理论。其间,二人发生口角并扭打致朱某某倒地后胸部被被告人陈某某身体压伤。经法医鉴定,朱某某外伤致右侧第4、5、6、7、9、10肋骨为1处骨折,右侧第8肋骨两处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手第4指远节指骨不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表、诊断证明书、扣押清单、110接警记录及反馈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故意与他人扭打致人轻伤一级及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卜丰波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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