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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无业。2019年08月0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08月09日经本院决定无逮捕必要,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09月0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09月0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07日13时许,在银川市兴庆区**巷**门口,因被告人陈某某的哥哥陈某某向餐厅老板郑某某要货款的问题,当时在场的被告人陈某某与餐厅老板郑某某的朋友张某某相互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某拿手机将张某某殴打致头部受伤,张某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2018年05月14日张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3.证人陈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娟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168****。

2.侦查卷宗壹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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