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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41********,汉族,中专文化,无为县**局退休人员,住安徽省无为县**镇**街。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无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无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9月29日,本院退回无为县公安局一次补充侦查,无为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邻里关系,双方近年来因厕所、自来水、下水道、院子等问题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3月30日5时许,双方因琐事发生揪打,在揪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持锄头将被害人李某某头部打伤,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陈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18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季毓桃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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