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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幢**室,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3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因债务问题打电话给被害人洪某某,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并约好在池州市贵池区东湖路加油站见面。后陈某某在“老兵劳保五金超市”购买一把镰刀,并携带镰刀前往约定地点。陈某某在到达加油站时发现洪某某尚未到达,遂骑车赶往洪某某家中,在途中得知洪某某已在东湖路加油站等候后,携带镰刀赶至东湖路加油站,并见洪某某在路边的一棵树下面打电话。陈某某将车停好,随即拿起镰刀砍向洪某某左侧臀部,洪某某躲避,陈某某再次持镰刀朝洪某某左侧背部砍了一刀,准备再砍向洪某某时被洪某某抵挡而划伤洪某某头部后脑勺,后二人将刀柄抓住僵持。在僵持过程中,陈某某用拳头击打洪某某头部几下,民警到达现场,二人将镰刀放至地上。经池州市贵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某因刀砍伤致头部、胸背部及臀部等多部位皮肤裂创(多部位皮肤裂创累计长度达15.0cm,未达40.0cm),并继发轻度失血性休克体征,应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镰刀一把。

2.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3.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国云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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