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群众,身份证号码4104211977********,汉族,小学毕业,住址:宝丰县某某镇某某村**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中午12时许,在宝丰县某某有限公司地板砖生产车间,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在某某厂工作期间,因琐事引发矛盾后发生打架,陈某某用拳头将杨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在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及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精神病司法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龙丹、张冠鹏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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