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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射阳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1021日被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因被害人王某某、黄某甲找其母亲索要债务与其发生纠缠,在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丰源化工有限公司家属区楼下对王某某、黄某甲实施殴打,致王某某受伤。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左侧耻骨、坐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右锁骨肩峰端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娟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射阳县**镇**路**号(联系方式:13186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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