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山东省临沭县**镇**街人,住临沭县**镇**街**号。201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2月19日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给予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5时许,杜某某、陈某某等人在临沭县郑山街道**村聚众赌博时,发生纠纷,后陈某某持棒球棍将杜某某打伤,致杜某某左尺骨骨折,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笛歌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住临沭县**镇**街**号。
2、侦查卷宗二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