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淄博市博山区**街**巷**号,现住址为淄博市博山区**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11时许,在淄博市第一医院1号住院部电梯值班室内,被告人陈某某与姚某某因工作中的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互相殴打,陈某某将姚某某踹倒致姚某某左膝受伤。2019年5月30日,经淄博市博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左膝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于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淄博市博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关于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莹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博山区**号楼**单元**号。
2.侦查卷宗二册二百零四页。
_______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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