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09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路**号**小区**区**号楼**单元**号,个体。于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莱州市**路**街**处倒车时,与骑自行车路过的李某某险些发生事故,因李某某辱骂陈某某,陈某某遂驾车追赶李某某至**小区南门(**门前)将李某某逼停,被告人陈某某下车与李某某发生厮打,期间陈某某用拳头将李某某眼部等部位打伤后驾车离开。2016年11月23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某之损伤为轻微伤;2018年12月31日经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鉴定,李某某右眼部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照片等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娜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处。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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