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5194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住应县**镇**园**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9日被应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到应县**镇***游某某家中,二人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后陈某某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游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委托家人与被害人游某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游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鉴定意见;3、物证;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现场勘验笔录等;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闫全书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镇**园**排**号。
2.案卷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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