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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10月8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乡**村**队(已被注销户籍),现住平江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下旬,被害人方某丁因其父亲过世从广东省回到本县南江镇长群村自己家中,被告人陈某某要求方某丁不要再去广东务工。2020年8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再次提出不要方某丁去广东务工,但方某丁仍不同意,被告人陈某某遂将方某丁从床上拖到地上,用脚朝其背上和腹部踢了几脚,再用房间中的铁锤朝方某丁的头部砸了两下,后被二人的子女方某丙、方某乙、方某甲拉开。

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方某丁右侧第10.11.12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6.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7.同步讯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物证袋1个(内含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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