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在东莞市东城区经营**潮州砂锅粥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吕志伟,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22时许,被害人陈某丙、钟某某等人来到东莞市东城街道**路**潮州砂锅粥店内吃宵夜喝酒。次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陈某丙因不满随行的朋友去结账而与砂锅粥店店主被告人陈某某的儿子陈某丁发生口角。陈某丙随后拿起店里的塑料凳子砸饭桌,当陈某某上前阻止时,也被陈某丙持凳子砸。陈某丁见状上前把陈某丙摔倒在地,被害人钟某某见状即冲上前推打陈某丁,陈某丙从地上起来后拿一箱啤酒想砸陈某丁和陈某某,但被随行的朋友阻止。随后陈某丙、钟某某被陈某丁等人推出店门外。陈某丙、钟某某被推出店门外后,继续殴打陈某丁。陈某某见状即返回店里拿来铁管,持铁管往陈某丙、钟某某身上分别打了多下后停手。案发后,陈某丙的随行朋友打电话报警,后民警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丙、钟某某的伤情分别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涉案人陈某丁的伤情分别为轻微伤、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伤情鉴定,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丙、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雄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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