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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31973********,汉族,高中文化系中山市**纸箱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镇**村**号2020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我市**镇***路**街**号**纸箱厂工作时,被害人席某某与李某某前来向其追讨货款,双方因货款问题发生争吵和推打,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报警,警察处警后对双方进行劝说。警察离开后,被告人陈某某再次与被害人席某某发生推扯并致双方一同倒地,随即被在场人员劝开。随后,当被害人席某某准备离开**纸箱厂时,被告人陈某某突然上前用力推其胸部,致被害人席某某后仰倒地摔伤头部。同年1月10日,被害人席某某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席某某系因特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2020年1月5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我市**镇**纸箱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静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8张,散页共2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信息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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