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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因车辆停放阻碍出入的问题,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街**巷**座楼下发生口角及推搡,随后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朱某某,导致被害人朱某某眼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车辆停放至别处后回到现场,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廖 玄

检察官助理:汪焕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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