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84********,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妻子被害人何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公寓**房内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后陈某某先用拳、脚殴打被害人何某某身体,接着陈某某在**房的大厅门口处拿了一把铁棍子打何某某致其的手部、腿部、头部多处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桡骨中段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棍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欧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丹红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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