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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6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社**号,案发前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一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坑尾市场附近一烧烤档,酒后与他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被害人李某某对殴打他人的被告人陈某某进行拍照以保留证据。被告人陈某某见状,先用脚踢中被害人李某某右腰部,后遭被害人李某某反击,双方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摔打在地上,致其左侧肩胛骨骨折。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建华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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