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8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水泥厂一宿舍内,因打牌事情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吵,随后陈某某使用一个饭碗砸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左脸,被害人李某某当即被送往中心医院治疗。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宏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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