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工,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1日21时许,被害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在阳江市江城区**路**发廊附近被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持刀被砍伤。陈某某等人将李某甲和李某乙砍伤后驾车逃离现场。
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被害人李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到阳江市江城区岭东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绍
2020年2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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