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9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印刷公司宿舍411房,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凳子将被害人邓某某左脚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折叠椅子等物证;
2.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证据及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巨洪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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