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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号**餐馆内,酒后无故持酒瓶击打被害人郑某某的头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某头部外伤致左颞顶部硬膜外出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欣霞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1册2卷。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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