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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4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州**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因患重大疾病,于2019年10月18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自家的地坪上,与妻子黄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随后双方打架。其间黄某某被陈某某用一个不锈钢锅打伤左手臂,黄某某左侧尺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6.视听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莠瑚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34780****

2.本案案卷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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