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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区**路**巷**号,住怀化市鹤城区**路**市场**单元**室。2019年1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叶某某给其女朋友聂某某打微信视频电话,而聂某某不肯接,而陈某某因听聂某某说和叶某某发生过性关系,便要聂某某接电话,但是聂某某不肯接,陈某某便与聂某某争吵起来,并要聂某某给叶某某打电话,当面讲清楚,聂某某不肯,陈某某便将聂某某的手机抢走,并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在楼下以聂某某的口气给叶某某发微信信息,将叶某某骗至化工厂家属区长泥坡变电站陡坡上。叶某某到现场后,被告人陈某某以查看叶某某与聂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为由,要叶某某将手机交给自己,叶某某不同意,被告人陈某某便动手去抢手机,并用菜刀砍伤叶某某左手前臂。被告人陈某某在抢走叶某某一台价值1330元的金色的苹果手机后,要叶某某第二天去取手机。事后叶某某后没有去取手机,被告人陈某某便将手机扔了。经鉴定,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聂某某、张某某、唐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搜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军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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