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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镇**村**社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6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20年6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0时许,在成县**镇**村三社,被告人陈某某及妻子任某某因地界纠纷与被害人杨某某及其婆婆王某某发生争吵后引发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陈某某在杨某某胸部一脚,致其倒地后受伤;王某某与任某某相互撕扯中,陈某某用木榷朝王某某左臂处打了一下。杨某某的伤经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尾骨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胸膜增厚;4、腰椎间盘膨出。王某某的伤经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多处挫伤;2、双踝部皮肤擦伤;3、口腔外伤;4、心律失常;5、鼻窦炎;6、左肾囊肿;7、牙脱位;8、创伤性牙齿脱落。后经甘肃省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王某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据清单、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抓获经过;

2.证人任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乡村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且系初犯、偶犯,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慧强

检察官助理:宋红霞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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