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村**组。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4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债务纠纷,遂与其同行人员在成都市新都区团结小区二期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打伤。经四川科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接民警电话后,到成都市新都区临江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视频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灿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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