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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镇**村**街**号。殴打他人,于2014年6月9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哈拉苏派出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与被害人李某甲因挪灯杆一事发生口角,后陈某某返回家中取来一把尖刀,在李某甲家院内,陈某某持尖刀将李某甲腹部捅伤。经鉴定,李某甲腹部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李某乙、乔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随心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尖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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