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县**电网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现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新丰县**村**电子厂内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双方打了起来,造成被害人杨某某身体遭受损伤。经新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左上肢多处皮下淤血、左中指中节撕裂性骨折并近侧指间关节半脱位属轻微伤;杨某某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属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雨兰
检察官助理 陈嘉琪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侦查卷宗2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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