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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21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村**号。因打人,于2008年11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9年10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酒吧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用电动车U型锁殴打被害人王某某面部致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日2时15分许,被害人王某某拨打110报警,被告人陈某某未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U型锁;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9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莹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电子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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