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1********,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现住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受害人李某某烧垃圾将其家挂在树上的电线烧坏,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引发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致李某某嘴唇、左侧肋部受伤。李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张某某等3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颢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22页。
3.《主要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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