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3时左右,陈某丁因相邻关系准备拆除被告人陈某某家院坝的木板,陈某某知晓后不让陈某丁拆,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用木板互殴,陈某丁妻子马某某见状后也与陈某某互殴,马某某头皮及面部受伤。木板被打落后,陈某某用水泥砖块砸伤陈陈某丁额头及眼部。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丁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马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医院疾病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丁、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旭敏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里,联系电话18385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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