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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8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在汕头市公安局强制**所**室戒毒期间,因琐事与同室的戒毒人员郑某某、麦某某、吴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同室的朱某某上前劝架时,被告人陈某甲遂拿起2个装有开水的水壶泼向被害人朱某某,致其身上多处被烫伤。经鉴定,朱某某的伤情已达到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材料、说明材料,被告人陈某甲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反映、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尿液取样清单,吸毒人员信息表,相片辨认材料等;

2、证人郑某某、吴某某、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玉云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3、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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