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86********,文化程度职高,货车司机,住江山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合伙购置货车跑运输,半年时间后王某某退出合伙,之后双方清算了账目。过了一段时间后,王某某认为其在合伙期间垫交了4万余元的货车按揭款,但在散伙清算时陈某某没有将这部分钱算进去,陈某某则认为所有的账目都已经算清楚了,双方因此事发生经济纠纷。2019年3月6日23时许,陈某某来到江山市**停车场内,准备驾驶装满货物的货车去送货,这时王某某驾驶面包车挡住陈某某货车的去路。陈某某叫王某某让路,但王某某不肯,于是陈某某倒车绕开了王某某的面包车。之后王某某驾驶面包车又绕到陈某某的货车前方,并将面包车停在停车场的出口处,从而导致陈某某的货车无法驶离停车场。接着陈某某下车走到王某某的面包车旁,并用手想将王某某拉下车,王某某反抗后,陈某某即用拳头殴打王某某的头部。之后陈某某将王某某拉下车并面对面站着,随后双方各自用一只手抓对方的衣服,并各自用另一只手握拳殴打对方的头面部。之后陈某某拉着王某某的衣服并用力甩了一下,加上当时地面湿滑,从而导致王某某被甩摔倒在地上。之后当王某某背部着地躺在地上时,陈某某站在王某某身体的左侧,并用右脚重重地朝王某某的左侧胸部和腹部各踩了一脚。后因王某某不断辱骂陈某某,陈某某即先用铁锤朝王某某的胸部打了一锤,后又用木棍朝王某某的手臂上打了一棍。整个过程中,造成王某某的面部右上眼睑和右眼外眦外侧软组织挫裂伤,全身多处(面部、双手、右膝部)皮肤擦伤,左胸第2、8、9、10、11、12肋骨骨折。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医院病历、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文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松湖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住江山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一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页,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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