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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140号 

被告人陈某某,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昆山市**镇**街**网吧内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言语争执并互相推搡,被害人王某某先打了被告人陈某某一巴掌,随即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揪扯、推搡在一起,被害人王某某又手持塑料凳殴打被告人陈某某,二人继续揪扯、推搡,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自行分开,被告人陈某某走到网吧门口处拿热水壶,用热水泼向被害人王某某,致被害人王某某左侧腰腹部、右手腕内侧被烫伤。 

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体表烧烫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体伤情(照片); 

2.书证:调取证据清单、病历资料、人口信息资料等; 

3.证人顾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金弟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5163****(转告)。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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