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3时许,在沭阳县扎下镇扎下街中国石油加油站,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甲因感情问题发生冲突,被告人陈某某右手持一把白色折叠式水果刀刺伤被害人王某甲头部、颈部、左胸部、左上肢部位。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白色折叠水果刀一把;
2.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王某乙、杜某某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6.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7.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指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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