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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82********,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组**号**号。曾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于2017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赖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4月20日21时许,陈某某与赖某某在位于安远县高云山乡铁丰村果园山的家中发生争吵,赖某某在二楼卧室门被换了指纹锁的情况下想翻窗进入卧室,不慎将走廊窗户边的花盆碰落在地,陈某某听见后遂拿起一张藤椅打赖某某,赖某某用手挡,陈某某便抓着赖某某的头发将赖某某拽倒在地,随之用脚踢赖某某右腰部位,并用脚踩赖某某左侧胸部位置,后被在场的亲戚唐某某等三人拉开。同年4月25日,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案由被害人赖某某于案发当晚报案至安远县公安局高云山派出所,安远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7日决定立案侦查。次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支付给被害人赖某某医药费、营养费合计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藤椅一张;2.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证人唐某某、邱某某、肖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宝书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雪光

检察助理:张芬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7079****;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肆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张;

4.涉案财物见移送清单;

5.被害人赖某某,联系方式159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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