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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汨罗市**镇**栋**单元**。2017年7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执行;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害人余某某处打工,被害人余某某差被告人陈某某一千多元工钱。自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多次找被害人余某某讨要未果。2017年7月6月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汨罗市港鑫华庭小区对面一麻将馆找到被害人余某某讨要工钱,双方发生口角导致冲突,被告人陈某某持一把尖刀将余某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所受损伤为左胸壁穿透创,左侧血气胸,左侧颈部、胸背部皮下气肿,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岳正义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070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文娟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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