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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7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保定未来紫荆山门卫,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地保定市**工地宿舍。2019年7月1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2时许,被害人卜某某酒后因工程纠纷到保定市七一东路**工地门口讨要说法,工地门卫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劝阻无效。后被告人陈某某按照工地安全科科长骆某某的要求,用手机对被害人卜某某进行录像,被害人卜某某抢夺被告人陈某某的手机致手机掉地,被告人陈某某击打被害人卜某某面部一拳,被害人卜某某向前扑倒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卜某某右眶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牙齿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会宁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地保定市**工地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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