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8********,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9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1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被告人陈某某家附近,杨某某受该村村委会的雇佣给陈某某家挖厕所坑子,陈某某欲让杨某某帮忙将挖出的脏物装车拉走,杨某某不同意,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后,陈某某用拳头殴打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眼眶下壁骨折。经司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胜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刚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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