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0时左右,在步行街和宏远路交叉口东北角陈某某麻辣烫摊位处,因陈某某与聂某某妻子赵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陈某某与聂某某相互殴打,被告人陈某某将聂某某打伤。经鉴定,聂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协议书、谅解书、出警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察、检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并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岩青
检察官助理:李 挺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所地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