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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路**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3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与朋友杜某某、刘某某去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室的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吃饭,15时30分许, 陈某某与其女朋友张某某发生争吵,李某某在劝架过程中与陈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被陈某某用刀划伤面部。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不锈钢水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等;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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