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5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陕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3月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9年3月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2月17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家属院**号院,与被害人师某某发生争吵,后两人相互撕打,陈某某将师某某鼻子打伤。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师某某人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1、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家人代其赔偿被害人师某某53000元,被害人师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2、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分别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师某某的陈述;证人曹某某、胡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病历等;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符合条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联庆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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