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栋**门**室。因涉嫌伤害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在洛阳市老城区唐宫路三达新村门口因琐事发生纠纷,其二人厮打过程中造成蔡某某右手小拇指及左肩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红
助 理:刘长爱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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